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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公開收購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百分之五之股份者,該次公開收購所取得之股份,免依本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辦理取得之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