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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審計部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監察 > 審計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各層負責人員依其職掌範圍處理公務,其權限如下:
一、對該管公務有依據法令規定處理之權。
二、對已授權事項有決定或代行之權。
三、對所屬人員有指揮監督及考核之權。
四、對該管公務之處理,有斟酌輕重緩急統籌分配調度之權。
五、對應經其審核、核定或判行之文件,有審核其內容及刪改文字之權。
六、對本部全般公務有建議之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