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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貿易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際貿易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出進口人應本誠信原則,利用仲裁、調解或和解程序,積極處理貿易糾紛。
主管機關應積極推動國際貿易爭議之仲裁制度。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