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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收出養媒合服務者應配合每年接受中央主管機關業務檢查;其檢查方式,得視需要以抽查方式為之,收出養媒合服務者應提供相關資料,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前項業務檢查,中央主管機關得委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
第一項業務檢查,得會同安置機構及財團法人設立許可之主管機關為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