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同一報驗義務人輸入同產地、同貨品分類號列產品,自核發查驗不符合通知書之日起六個月內,檢驗不符合規定達二批,食品藥物署得要求報驗義務人限期提供書面資料,說明不符合原因之改善或預防措施。
同產地、同貨品分類號列產品,自核發查驗不符合通知書之日起六個月內,檢驗不符合規定達三批,食品藥物署得要求輸出國(地區)政府限期提供書面資料,說明不符合原因之改善或預防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