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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修正之第 2 條,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邀集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銀行及其委託之會計師就前條委託辦理查核相關事宜進行討論,若發現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銀行委託之會計師有未足以勝任受託查核工作之情事者,得令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銀行更換委託查核會計師,重新辦理查核工作。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