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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7 條
國民法官表示無意見、不敢或不願表達意見之情形,審判長斟酌具體情況,得為以下之處置:
一、了解其不願意表示意見之原因,並鼓勵其發言。
二、先徵詢國民法官法庭其他成員之意見,並詢問其有何看法。
三、重新回顧爭點、證據或檢察官、辯護人雙方主張之內容。
四、鼓勵先以書面等不記名方式表達意見。
五、其他鼓勵發言之適當措施。
前項情形,宜注意充分尊重國民法官之意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