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監察 > 審計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各層負責人員依其職掌範圍處理公務,其責任如下:
一、對該管公務負策劃推行及研究發展之責。
二、對該管公務負有與處內各單位密切聯繫協調之責。
三、對該管公務之處理及其應辦之文件,負依限完成與稽催清結之責。
四、對該管公務就其所屬人員之陳述或請示,負有裁決、指示或轉陳之責。
五、對擬辦或應經其審核之文件,所引用法令、列舉數字或敘事用語,負有正確妥適之責。
六、對擬辦、審核或核定之機要文件,負保守機密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