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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本法第三十八條所定古蹟定著土地之周邊,以古蹟定著土地所在街廓及隔都市計畫道路之相鄰街廓為範圍。
前項範圍,主管機關得就街廓型態、地籍現況、環境景觀或所在地都市計畫相關規定,進行必要之調整。
第一項所稱街廓,指以都市計畫道路境界線及永久性空地圍成之土地。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