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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重劃區內經重劃分配之土地,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以書面分別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及使用人限期辦理遷讓或接管;逾期不接管者,自期限屆滿之日起,視為已接管。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