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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工商綜合區開發設置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雜項工程之內容須於開發計畫中述明。但經直轄市、縣 (市) 政府認定無
礙水土保持或雜項工程需與建築物一併施工者,其雜項執照得併同於建造
執照中申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