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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糧業者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糧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公糧業者承辦公糧稻米業務,除依契約約定得免提供擔保之情形外,應由二家以上財務狀況及信用紀錄良好之營利事業或二人以上之自然人為連帶保證人,並應依契約約定另行提供財產擔保或由銀行提供擔保。
農會承辦公糧稻米業務時,應由現任理事長及總幹事為連帶保證人。但依前項規定提供財產擔保或由銀行提供擔保者,得免徵提連帶保證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