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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審酌轄內物價指數及當地區家庭可支配所得,依托育服務收托方式,分區訂定托育服務收退費項目及基準,並定期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