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年金保險遺屬年金給付有關無謀生能力認定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法第四十條第二項所定無謀生能力範圍如下:
一、符合法定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資格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未實際從事工作或未參加相關社會保險。
二、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