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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失能老人接受長期照顧服務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所稱有接受長期照顧服務必要之失能老人,指經日常生活活動功能或工具性日常生活活動功能評估,日常生活需他人協助之老人。
老人之失能程度等級如下:
一、輕度失能。
二、中度失能。
三、重度失能。
前項失能程度等級之認定如附表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