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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物理治療所設置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物理治療所,應能提供下列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三款至第七款中至少二款之物理治療項目;僅提供居家物理治療之物理治療所,應能提供下列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三款至第五款中至少一款之物理治療項目:
一、物理治療之評估及測試。
二、物理治療目標及內容之擬定。
三、操作治療。
四、運動治療。
五、義肢、輪椅、助行器或裝具之使用訓練及指導。
六、冷、熱、光、電、水、超音波或其他相類之物理治療。
七、牽引、振動或其他機械性治療。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