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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依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辦理公開展覽時,各級主管機關應將公開展覽日期及地點,刊登當地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三日,並張貼於當地村(里)辦公處之公告牌及各該主管機關設置之專門網頁周知。
依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四項所為公開展覽之通知,應檢附計畫草案及相關資訊,並得以書面製作、光碟片或其他裝置設備儲存。
人民或團體於第一項公開展覽期間內提出書面意見者,以意見書送達或郵戳日期為準。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