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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工商團體年度業務費與辦公費支出不得少於總支出百分之四十,並應配合業務需要覈實用人。
工商團體應配合年度預算之編審,造具會務工作人員待遇表,提報理事會審查通過後行之。
會務工作人員待遇表格式如附件六。
圖表附件:
附件六:會務工作人員待遇表格式及說明.PDF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