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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5 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
完整條文
檔案)
枕木紋行人穿越道線,設於交岔路口;其線型為枕木紋白色實線,線段長度以二公尺至八公尺為度,寬度為四十公分,間隔為四十至八十公分,儘可能於最短距離處銜接人行道,且同一組標線之間隔長度需一致,以利行人穿越。
視障者有通行需求且穿越距離較長或斜交之路口,於行人穿越線上得劃設視障引導標線,導引視障者通過路口;其線型為三條平行白色實線,寬度為五公分,間隔為五公分,厚度為零點四至零點六公分。視障引導標線應銜接人行道,並對準人行道之定位磚(導盲磚)位置。
圖例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