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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少年輔育院條例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少年輔育院設主計室,置主任一人,薦任;主計佐理員二人至四人,委任;依法辦理主計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