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01 06:48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毀損再生水經營業之取水構造物、水處理設施或供水設施,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