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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救護技術員管理辦法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五月十五日修正全文 19 條,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各級救護技術員證書遺失、損壞,得由本人持相關證明文件及近六個月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分別向第四條第一項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團體或甄試機構申請補發、換發。
第四條第一項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團體或甄試機構應將前項領取補發、換發證書人員之相關資料,登錄於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