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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2 條
法院認為檢察官、辯護人或被告聲請調查之證據,須待審判期日調查其他證據之結果後,始足以認定其證據能力或調查必要性者,得於其他證據調查完畢後,始行作成調查證據之裁定。
前項情形,法院宜先詢明調查該等證據可能需要之時間,並於擬定審理計畫時,斟酌保留具彈性之時間或以預備庭期對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