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01 07:08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破產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7 條
和解之監督輔助人、破產管理人或監查人,對於其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圓以下罰金。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