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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辦法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8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修正名稱及全文 26 條,自一百十四年八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本法第三條第十三款所稱其他障礙,指在學習與生活有顯著困難,且其障礙類別無法歸類於第三條至前條類別。
前項所定其他障礙,相關疾病應經由該專科醫師診斷;其鑑定除醫師診斷外,應評估其特殊教育需求後綜合研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