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證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公證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請求人之請求。
公證人拒絕請求時,得以言詞或書面為之。但請求人要求說明其理由者,應付與理由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