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01 07:34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本條例施行前,經依法銓敘合格現任警察官之官等,依左列規定改任:
一、簡任改任警監。
二、薦任改任警正。
三、委任改任警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