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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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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機械類產品申請免驗證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中央主管機關發現報驗義務人以詐欺、虛偽不實或其他不當方式取得免驗證之核准者,應撤銷該產品免驗證之核准,並停止受理其後續免驗證申請一年至三年;其有涉及刑責者,另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報驗義務人有違反依法核准之免驗證產品之用途、標示或未建立產銷文件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廢止該產品免驗證之核准,並停止受理其後續免驗證申請六個月。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