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7 條
法院宜依檢察官、被告與辯護人主張之待證事實,妥適整理爭點,並載明爭執與不爭執之事項。
前項爭點除直接事實外,亦得包含用以推認直接事實之重要間接事實,以及用以評價重要證據憑信性之輔助事實。
關於法律解釋、前條各款事項之重要爭點,法院認屬審判期日調查證據或辯論之重點而有必要者,亦宜整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