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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6 條
航空器使用人應訂定維護人員訓練計畫,報請民航局核准後實施。
航空器使用人應確保其所有維護人員接受初始及後續適當訓練,以符合航空器使用人所賦予之職責及從事維護工作之計畫、執行、督導、檢查及簽證恢復可用作業。
航空器使用人訂定之維護訓練計畫應包括維護資源管理訓練,以提升維護人員間及與飛航組員之協調合作,減少人為因素造成之事故。
飛機有第一百四十二條至第一百四十五條之一規定之情形者,航空器使用人訂定之維護訓練計畫應包含高齡飛機維護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