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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0 條
航空器使用人應設專責維護組織,以維護其航空器之適航狀況,並於報請民航局檢定合格後,始得從事維護工作。
航空器使用人應確保從事維護工作時備有適職之人員、必要之技術資料、裝備、工具、材料、適當之維護設施、儲存設施及環境,始得從事經核准之維護工作。儲存設施應提供安全防護,以防止所儲存之備用零件、裝備、工具及器材產生變質或損壞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