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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動物用藥品優良製造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每批產品生產製造過程中,所用之調製或儲存容器、生產線及主要製造設備,均應隨時標明其內容物及該批產品之製造階段、日期及時間,並登錄於批次製造紀錄。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