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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有機農產品認證機構許可及監督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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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糧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認證機構與驗證機構簽訂之認證契約,及經營認證業務所為之下列紀錄,應保存五年:
一、第三條第二項各款文件擬訂、修正及廢止之紀錄。
二、依各項評鑑程序辦理驗證機構評鑑之紀錄。
三、依評鑑結果所為認證決定之紀錄。
四、評鑑人力之遴選、訓練、派遣及考核紀錄。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紀錄。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