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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支持服務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學校(園)應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視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家庭需求,優先運用或調整學校(園)內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及資源,以多元、彈性方式,採晤談、座談、個案輔導、成長團體及其他適當方式提供家庭支持服務,包括家庭諮詢、親職教育、輔導、轉介與特殊教育相關研習及資訊,並協助家長申請相關機關(構)或團體之服務。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