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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1 條
各直轄市或縣(市)之專戶及保管款利息專戶,如有不足支應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第四項或第十五條之一規定發給權利人土地價金者,得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或協商由其他直轄市或縣(市)之專戶及保管款利息專戶之餘額調配支應。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