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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國家環境研究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參加土壤污染評估調查人員證照訓練,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領有本國環境工程、土木工程、應用地質、大地工程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公告之相關專業技師證書。
二、領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或獨立學院之理、工、農、醫各學系研究所碩士以上學位證書。
三、領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或獨立學院之理、工、農、醫各學系學士以上學位證書,並具一年以上土壤或地下水污染調查、整治或場址評估相關工作經驗,且有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