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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之經理人資格,須符合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二條第一項及第十條第一項之規定。但依該規則第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充任者,應具備國際金融專業知識或外匯業務之經驗。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