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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食品及其相關產品回收銷毀處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責任廠商於完成物品回收後,應將其處理過程及結果函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備,必要時陳報中央主管機關。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