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01 07:22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5 年 01 月 01 日
1.一百十二年八月九日修正之全文 40 條,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2.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修正之全文 57 條,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財產保險業在未選擇將保險取得現金流量認列為當期費用時,應就認列相關保險合約群組前已支付之保險取得現金流量計算保險取得現金流量資產後,提存等額之負值保險取得費用準備金。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