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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國家環境研究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參加病媒防治業專業技術人員證照訓練,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領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之理、工、農、醫學科、系副學士以上學位證書。
二、領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證書,並具一年以上病媒防治、清潔或消毒實務工作經驗,且有證明文件。
三、領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國民中學畢業證書,並具二年以上病媒防治、清潔或消毒實務工作經驗,且有證明文件。
四、具三年以上病媒防治、清潔或消毒實務工作經驗,且有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