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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車輛容許耗用能源標準及檢查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車輛能效之測試及複測工作,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檢測機構或車輛製造廠(以下簡稱認可機構)辦理。
小客車、小貨車及小客貨兩用車之能效,依美國FTP75或歐盟 1999/100/EC 指令及其後續修正指令之方法(可採NEDC行車型態或WLTC行車型態)擇一測試之;機車之能效,依機車燃料消耗量試驗方法(附件)辦理測試。
電動小客車、小貨車及小客貨兩用車之能源效率標示,依歐盟ECE R101及其後續修正指令之方法(可採NEDC行車型態或WLTC行車型態)測試之;電動機車之能源效率標示,依國家標準CNS15819-4及其後續修正之測試方法測試之,惟採行之行車型態及車輛慣性模擬車重須依機車燃料消耗量試驗方法(附件)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