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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3 年 08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修正名稱及全文 19 條,自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學校就國民中小學學生領域學習課程、彈性學習課程及日常生活表現之學習評量紀錄及具體建議,每學期至少應以書面通知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一次。
學校得公告說明學生分數之分布情形。但不得公開呈現個別學生在班級及學校排名。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每學期結束後一個月內,檢視所轄國民中小學學生之評量結果,作為其教育政策訂定及推動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