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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小型風力機發電系統示範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宣導活動補助及示範計畫作業補助費用之使用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但不得用於資本支出科目:
一、人事費、加班值班費及業務費:為辦理相關業務所需之人事費、加班值班費、出差費、交通費及油資等相關業務費。
二、依相關規定將受補助經費列入其地方預算及辦理就地審計。
受補助經費之申請撥款資料,應詳列支出用途、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如有補助款支用與原核定內容不符、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中央主管機關得追回補助款,並視情形同額核減次年度補助款或撤銷該核定案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