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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公司研究與發展人才培訓及建立國際品牌形象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依本辦法規定申請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公司,其當年度申報之支出,經
查明有虛報情事者,除依所得稅法及稅捐稽徵法規定處理外,該項支出不
得適用本辦法之獎勵。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