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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科學工業園區水電輔導管制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科技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園區用戶應於申請興建、租賃廠房或增資時,提供用電計畫書送交管理局
審查後,向電業提出未來供電調配及規劃。
供電電壓達一一‧四仟伏特以上園區用戶,應於每年年底前提出未來五年
及最終用電計畫量,送交管理局彙送電業。
第一項用電計畫書之格式及內容,由管理局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