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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破產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7 條
匯票發票人或背書人受破產宣告,而付款人或預備付款人不知其事實為承兌或付款者,其因此所生之債權,得為破產債權而行使其權利。
前項規定,於支票及其他以給付金錢或其他物件為標的之有價證券準用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