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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常備軍官服預備役之規定如左:
一、第一預備役,以服現役未滿十年停役或退伍者服之。
二、第二預備役,以服現役十年以上未逾二十年停役或退伍者,或服現役
與第一預備役合計十年以上,未逾二十年者服之。
三、第三預備役,以服現役逾二十年,或服現役十五年以上,年滿六十歲
停役或退伍者,或服現役及第一預備役、第二預備役合計二十年以上
,未滿服役限齡者服之。
前項各款預備役人員之管理、教育、訓練等辦法,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