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01 06:53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民間參與經建設施公共建設使用土地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土地所有權人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請求徵收土地所有權,應於施工之日起至開始營運後一年內,以書面敘明不能為相當使用之理由,向主辦機關提出申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