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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大陸委員會 > 基本法規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在香港或澳門製作之文書,行政院得授權第六條所規定之機構或民間團體辦理驗證。
前項文書之實質內容有爭議時,由有關機關或法院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