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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環境保護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綜合規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基金,全部或一部係由依法律設立之公法人捐助或捐贈者,應由公法人以書面向本署推薦代表擔任本署依本法第四十八條為其遴聘之董事及本法第四十九條為其遴聘之監察人;其推薦擔任之董事、監察人人數各自應有四分之一,非整數時,以四捨五入方式計算。
前項應由公法人推薦代表擔任之董事、監察人人數,占各該環境保護法人董事、監察人總人數之比率,於環境保護法人設立或每次改選時,應依各公法人所捐助及捐贈基金之合計數占該環境保護法人登記財產總額之比率計算,其非整數時,以四捨五入方式計算。